城乡规划需接受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法用一章的篇幅,分别对规划和建设的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法律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为了方便群众监督,法律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避免随意更改规划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指出,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为了保证规划的稳定性,纠正当前存在的规划易随地方政府负责人的变更而随意修改的问题,城乡规划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乡规划法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