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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常委会坚持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有机统一起来,紧紧围绕市委的重大决策和中心工作,加快经济立法步伐,拓展社会领域立法,为我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和谐首府提供法制保障。四年来,共审议法规案21件,其中新制定地方性法规10件,修改、修订法规9件,废止1件,作出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1件,已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15件。经济立法占33.3%,社会领域立法占61.9%。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了规范市场运作、引导循环经济等方面的立法。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旅游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规,为维护市场秩序、发展经济提供了法制保障。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是目前我区首部以法规形式规范废弃油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在保障百姓餐桌安全,防止废油脂污染环境,促进废油脂利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立法的价值取向。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为解决城市供热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提高供热质量,规范和调整供热企业和居民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针对我市中小学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不相适应的问题,在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班级容量、用地保护、投入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推动了我市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法制化,使广大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百姓出行更加便捷。围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美化城市环境等进行立法,推动城市管理的法制化进程,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排水管理条例,使道路和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法制化。城市绿化条例促进了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完善预算监督机制,为规范预算审查提供法制手段。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在实现程序性审查的基础上,强化了实质性审查。适应发展要求,坚持立改废并重,重视对现行法规的修改和完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作出决定,对4件地方性法规中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停止执行,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保障了法规的有效执行。
四年来,常委会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立法工作的首要位置,努力推进立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一是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保证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体现特色、注重质量”的基本思路,推动立法工作实现了“三个转变”,即思想上从注重立法数量向注重立法质量转变;方法上从以许可、收费、罚款为主,向依法行政、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为主转变;内容上从“大而全”向“小而精”转变。立法中科学合理地兼顾不同利益主体的需求,特别注意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改变重管理轻服务、重公权轻私权、重权利轻义务的做法。二是拓宽民主立法渠道,充分吸纳群众的利益诉求。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公开向全社会征集立法建议。对关系全市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坚持登报和上网公布,发送相关专业领域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对于涉及几个利益主体、多方面利益关系的法规草案,坚持组织不同类型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相关专业人员和法律咨询顾问的意见,注重在表达、平衡和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上下功夫。三是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益。坚持把深入调查研究作为立法的基础,从源头开始并贯穿立项、起草、审议和修改的全过程。对于在审议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表决通过前都要召开专门会议,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修改情况,保证法规的可操作性。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意见,与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立法技术规范等一起,初步形成了规范我市立法工作的制度体系,成为提高立法质量的程序性保障。 [1] [2] [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