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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两庭”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努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切实改善首府法院的物质装备条件。一是按照自治区高院提出的“坚持标准、科学设置、合理布局、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发挥功能”的要求,重新规划设置我市的人民法庭,将原有的23个派出法庭撤并整合为9个,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建设标准,精心组织设计施工,目前已建成7个。同时按照每个法庭必须有5-10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年受理案件必须在100件以上,必须有一台汽车,必须有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并与基层法院联网的标准,整合调配司法资源,彻底改变了“审判无庭、办公无房”和“一人庭”、“二人庭”现象,使基层审判工作得到明显加强。二是按照自治区高院提出的“整体推进、全面覆盖”和“高起点、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新增计算机450余台,并在2006年底完成了两级法院的局域网建设,开通了与自治区高院三级联网,全市法院计算机数量比2003年增长了8倍;通过组织普及计算机知识的全员培训,提高信息化设备的利用率,逐步实现办公、办案手段的现代化。三是按照自治区高院的要求,以建设“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审判办公场所为目标,全面开展了审判办公综合楼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作。在市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经过3年的艰苦努力,市中院在2006年底建成了23000余平方米的现代化审判办公大楼,彻底改变了物质装备建设长期落后,与首府地位和发展不相适应的局面,审判办公条件得到根本改善。在各旗县区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9个基层法院中已有7个基本完成新建和改扩建任务,其余2个正在积极筹建中。
在过去四年的工作中,全市法院坚持把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作为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政治前提和重要保证,通过做好人代会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接受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办理代表议案和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案件等形式,认真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改进和加强法院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市人大常委会在认真组织视察调研的基础上,先后开展了行政诉讼法执法检查,听取了市中院关于基层基础建设情况、规范司法行为整改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对帮助解决法院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给予了重要的支持;在两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视支持下,顺利完成了全市首批129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上岗工作,目前绝大多数人民陪审员已参与开庭审案履行职责,对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市有137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聘担任两级法院的特约监督员,通过密切关注法院工作,积极反映群众意见,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效加强了对法院工作的外部监督,密切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借此机会,请允许我代表全市两级法院,向全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向全市政协委员和市政协,表示衷心的感谢!
各位代表,在报告四年工作进展和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尤其是一些长期积累下来的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一是整体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司法理念、司法方式、司法功能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二是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高层次、复合型法官偏少,人员断档、青黄不接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少数法官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不强,司法能力有限,难以驾驭重大复杂案件的审判;个别法官抵御干扰抗腐蚀能力不强,存在办案有失公正现象。三是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制度不够健全、措施不够具体、工作不够规范、监督考核不够严格的问题,影响规范化建设进程和管理效能的充分发挥。四是司法改革有待进一步推进,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工作和保障机制尚未完善和落实,法院工作面临的不少问题和困难难以解决。五是司法条件和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办案办公经费紧缺,“两庭”建设资金缺口大,拖欠债务严重的问题,仍未很好解决;一些干扰司法活动、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对于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要继续深入研究,不断强化措施,用改革创新和狠抓落实的方法努力加以解决。
三、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提升首府法院的工作水平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努力奋斗的第一年,也是我市立足新起点、谋划新发展,把现代化和谐首府建设提升到新的更高水平的重要一年。今年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法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全局,紧密围绕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大局,紧密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任务,紧密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改革目标,努力推进审判工作制度和机制的改革创新,继续加强审判规范化、队伍职业化、办公现代化建设,切实增强司法能力,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全面强化司法职能,为继续推进现代化和谐首府建设,实现“十年巨变”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