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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依法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321件357人,其中贪污案件133件159人,贿赂案件123件127人,挪用公款案件57件61人,其他案件8件10人,挽回经济损失3285.2万元。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132件149人,其中滥用职权案件40件43人,玩忽职守案件41件45人,徇私舞弊案件25件29人,其他案件26件32人,挽回经济损失4582.9万元。坚持把社会关注行业和领域发生的案件、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商业贿赂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背后的案件作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突出查办大要案件,加大办案力度。依据“侦查一体化”建设要求,加强对基层检察院办案工作的指挥和协调,采取提办、督办和异地交办等形式,集中力量突破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监所、民行、控申部门积极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监所部门立案查处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2件,民行部门立案查处审判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4件,控申部门经初查移送立案职务犯罪案件18件。
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受托起草的《呼和浩特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填补了自治区没有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空白。与呼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编辑《呼和浩特市税务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读本》。出台《检察机关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意见》。落实高检院《关于行贿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启动呼市检察机关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对9个单位的查询进行了回复。与500多个单位和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建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点108个、协调组织90个、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11个。召开联席会议、举办培训班、组织“现身说法”教育、讲授法制课,接受教育人数近18万人。惩治和预防两手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力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五)强化诉讼监督,全力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385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351件,直接立案286件322人,通知公安机关立案21件23人。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56件。对应当逮捕、起诉而未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依法追捕105人,追诉10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决定不捕477人,不诉218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64件。加大对捕后移送起诉案件、撤销案件监督力度,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02件次。
加大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力度。重点对超期羁押、不按规定交付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41件次。在监管场所实施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防止和减少了监管活动中违法情况的发生。积极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清查监外执行罪犯1498人,发现脱管、漏管罪犯31人,已纠正27人。
积极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801件,决定立案479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依法提请抗诉207件,建议提请抗诉59件,抗诉56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9件。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对因被告人犯罪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件,涉及金额达183万余元。
加强和完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386件891人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首府创建活动,坚持控申工作“大接访”制度,强化办案责任制,有效地减少越级上访,最大程度地化解矛盾。坚持开展文明接待室评比活动,全面推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81件,对确有错误的54件依法予以纠正。
(六)稳步推进检察改革,全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检察工作机制,努力把检察工作纳入依法、规范的轨道。加强了检察机关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三个方面的制度性规范。一是以保持党员先进性为重点,建立检察机关党的先进性建设长效机制。出台加强首府检察机关党的先进性建设的意见,提出党组成员、党员干部、检察干警等“六类”标准,完善党组议事、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制度。建立和完善党组成员指导联系机关党支部,指导联系基层院工作制度,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二是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为重点,建立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出台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暂行规定,明确首办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实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报批制度,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机制,加大对刑事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的具体程序。建立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强化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监督,防止讯问中出现不规范行为。实行“一案四卡”监督制度,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部监督和制约。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对172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监督。三是以加强和改进执法作风为重点,建立检察机关廉政建设长效机制。出台进一步完善首府检察机关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运行机制意见和加强检察机关作风建设意见,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两个办法,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民主评议等十项制度。
(七)大力实施“亮点工程”,全面加强基层院建设
提出大力实施“亮点工程”的基层检察院建设发展思路,要求各旗县区检察院“亮点”工作年内进入全市检察工作前三名,两三年内成为全区一流。两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形成了检察长总体抓、主管检察长分别抓、各部门具体抓,市院班子成员直接联系指导的“三抓一指导”工作格局,做到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层次分明、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在各旗县区检察院的精心选择、重点培养和大力实践下,“亮点工程”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赛罕区检察院的公诉工作,和林县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工作,回民区检察院的反渎职侵权和信息化工作,玉泉区检察院的民事行政和侦查监督工作,清水河县检察院和武川县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托县检察院的控告申诉工作,土左旗检察院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多次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先进“亮点”工程。回民区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科被评为全国“十佳渎检科”,赛罕区检察院被评为全区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优胜单位,托县检察院被评为全区反渎职侵权优胜单位。“亮点工程”的实施极大地推进了基层检察院建设步伐。新城区院、赛罕区院、托县院连续5年被评为全市先进检察院,两次被评为自治区先进检察院。2004年新城区院荣获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2005年托县院被评为全国先进检察院。为推动“亮点工程”的进一步发展,2006年在托县召开全市基层检察院建设现场会,推广托县检察院争创全国先进检察院的经验,交流各基层院实施“亮点工程”的做法和体会。2007年在回民区召开全市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经验交流会,推广回民区检察院开展网上办公办案“亮点”工作经验。参加自治区检察长座谈会暨基层院建设现场会的各盟市检察院的检察长到现场进行了观摩。将实施“亮点工程”与深入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有机结合,形成互动,有效地推动了基层检察院建设上水平、上台阶。
(八)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全力加强信息化建设
认真落实高检院加强“两房”建设要求,彻底改变了检察机关办案、技术用房少,办公条件差的状况。经过两年艰辛努力,市院1.3万平方米的技术综合大楼于2004年5月完成建设投入使用。九个基层院中,和林县院、土左旗院、玉泉区院、回民区院、武川县院综合办公楼相继投入使用,清水河县院、托县院的扩建达标工程完成并投入使用,赛罕区院主体工程已竣工,正在进行楼体装修,新城区院已完成征地立项,有望在2008年完成建设任务。目前,全市检察机关“两房”面积已达到6万平方米,累计投资9000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在硬件设施落后、软环境制约的情况下,成立强力推进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全面启动信息化建设工程。投入大量资金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实现了全市检察机关“人手一机”的目标要求。完成了政法专线网接入工程,开通了一级、二级、三级机要通道。视频会议系统和信息交换系统全面启动,实现了视频会议、信息发布、电子邮件、机要交换、法律法规查询五大功能,网上办公、办案工作全面推开。财政预算逐年增加,经费保障能力不断加强,有效保障了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治区院和财政厅联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旗县区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后,基层院公用经费按要求列入财政预算,将进一步改善旗县区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能力。
各位代表,四年来检察工作成绩,是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政协、各民主党派大力支持,各位代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帮助下取得的。对此,我代表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还不太适应。一些旗县区院的法律监督工作比较薄弱,不同程度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存在执法观念不够新、办案水平不够高、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和科技手段落后的问题。二是检察队伍建设的状况与繁重的工作任务还不太适应。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多数院办案力量不足,检察专业人员短缺、检察官断档问题严重。三是检察工作机制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要求还不太适应。宪法确定的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在实践中落实不到位,经费保障体制不够完善,检察机关抗干扰、优化执法环境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积极争取有关方面支持,逐步加以解决。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