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缺乏可操作的细则和科学严格的程序。上述“规定”仅将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讲学、写作、审稿等公开、合法收入纳入申报范围。而官员腐败更多的是非法所得,权钱交易。最可能涉嫌犯罪的收入遗漏在申报之外,无疑是当下申报制度的重要缺陷。此外,由于申报程序不科学,一般向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申报,材料内部备案,不予公开,加上缺乏后续审计、稽核等公正、独立、权威等制约措施,致使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作用。而国外财产申报制度则将官员的一切财产纳入申报范围,美国的申报单可供新闻机构和公众查阅、复印。有的还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登记,核查或直接交由社会中立权威机构审核确认,然后予以公布公开。比如,联合国就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对潘基文的财产报告审计后,将详情公之于众。
三是缺乏惩戒机制。国外的申报制度除了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还坚持全部、真实、公开的原则。美国相关法律中,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1989年,美国众议院议长赖特因先后69次违犯国会有关财产收入的法规而被迫辞职。韩国于1993年推出此项制度后,仅一个月工夫,当时的韩国大法院院长、检察总长等一大批高官就因腐败行为暴露而先后辞职(2006年9月27日人民网,第19期人民论坛)。而在我国,事实上多年来几乎未见因财产申报不实而受到处罚的报道,至今也未听说过有哪一个腐败分子是因为财产申报而暴露的。
人民网的调查显示,对于当前反腐倡廉工作,90.1%的人认为有必要实行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规范公权的活动,让官员怯于贪腐,让公众监督,必须进行现代社会基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已是众望所归。尽快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使官员有关个人事项包括财产早日见见“阳光”。(刘效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