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就业服务局贷款采取担保基金质押保证和担保公司保证两种方式,为开行提供担保,担保公司与开行签订担保合同,并在开行开立担保金专户,按照贷款总额的1/5存入保证金,由开行负责对该帐户的监管。
申贷成功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到就业局下设的担保中心办理抵(质)押和担保手续,并签订反担保协议。反担保物可以是定金、质押或留置抵押,也可委托有固定收入的自然人为其提供担保。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
放款——贷款合同签订后,开行对统贷借款人,即当地就业服务局发放贷款,之后由委托银行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小额贷款发放到符合申贷成功的下岗失业人员手中,同时当地银行对信贷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逐月抽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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