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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试点,实施项目
自治区开展小额担保贷款,首先以鄂尔多斯为试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协助当地政府和就业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了鄂尔多斯市适用的小额贷款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向鄂尔多斯市成功发放25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用于该地区下岗失业人员的自主创业,该项目的成功运作,是开发银行系统内的第一个小额担保贷款案例。
3.保持沟通,共同管理
在鄂尔多斯市小额贷款业务成功开展以来,我们一直与当地政府和就业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掌握,对贷后管理进行跟踪,控制风险。在当地政府的积极配合下,鄂尔多斯市的小额贷款项目运作良好,自发放以来没有出现过一笔逾期利息,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4.信息共享,继续合作
鄂尔多斯市小额贷款发放之后,我们一直与自治区相关部门保持沟通,随时了解各地对小额担保贷款的需求,在自治区金融办、劳动厅、就业局的推动下,于2006年上半年又向呼伦贝尔提供了2000万元的小额贷款,使小额贷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创新机制,确立"三个平台,两个层面,四项程序"的操作模式
概括地说,小额担保贷款主要采取"两个层面,三个平台,四项程序"的操作模式。
1.三个平台:即贷款平台、担保平台和管理平台:
贷款平台--当地政府指定就业服务局为项目借款人,负责项目的协调运作和再就业贷款的发放;
担保平台--选择当地有一定实力的担保公司,为项目提供担保,对风险进行控制;
管理平台-由开发银行和市政府共同搭建,代表政府推动与开发银行的信用建设,负责制定和落实有关制度,监督项目的实施,防范信用风险。
2.两个层面:
开行对就业局、担保公司为第一层面。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采用统贷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就业服务局为借款人,负责贷款的统借统还,并按照国家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管理办法选取用款对象,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和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足额偿还。
就业局、担保公司、委托代理银行对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为第二层面。就业局负责对提出借款申请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审查,合格后与申请贷款的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委托当地一家银行负责将小额贷款发放到户;担保公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个人信用、从事行业和保证方式的风险性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委托银行提供担保,同时与下岗人员贷款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或单位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1] [2] [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