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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项程序:即初审、再审、担保、放款。
初审--下岗失业人员首先向社区(街道办事处)报送创业计划、下岗优惠证等相关材料,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提出贷款申请,社区(街道办事处)接到下岗失业人员贷款申请后,根据小额贷款实施细则,首先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申贷资格、创业能力、经营项目、经营场地、贷款担保、抵押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初审,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初审合格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向当地就业局推荐。
再审--就业局接到《审批表》后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信用评估、实地考察等工作。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就业局签署其审批意见后将《审批表》转委托银行。就业局确认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原推荐部门。
担保--该类项目的担保分为两层:
(1)就业服务局贷款采取担保基金质押保证和担保公司保证两种方式,为开行提供担保,担保公司与开行签订担保合同,并在开行开立担保金专户,按照贷款总额的1/5存入保证金,由开行负责对该帐户的监管。
(2)申贷成功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到就业局下设的担保中心办理抵(质)押和担保手续,并签订反担保协议。反担保物可以是定金、质押或留置抵押,也可委托有固定收入的自然人为其提供担保。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
放款--贷款合同签订后,开行对统贷借款人,即当地就业服务局发放贷款,之后由委托银行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小额贷款发放到符合申贷成功的下岗失业人员手中,同时当地银行对信贷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逐月抽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 "三个平台,两个层面,四项程序"的操作模式,将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和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有机的结合起来,在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提高了贷款的运作效率,为了给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最大程度的提供方便,所有涉及到小额贷款的部门都在一个办公地点集中设立,体现了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怀和支持。
(三)信用先行,推动诚信建设
1.灵活运用信用资源,实现额度转移
开发银行在运作具体项目的过程中,采取"二元评审"的风险评价方式,首先对借款人的信用状款进行综合评价,在得出借款人信用状况符合我行要求的结论后,才对项目进行评价,决定是否给与贷款支持。在去年和今年运作鄂尔多斯、呼伦贝尔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之前,就业局作为借款人,本身没有信用额度,原则上不能发放贷款。为了使项目顺利实施,我们协调两地政府,对政府信用额度进行了成功转移,有效利用信用资源灵活解决了这一问题,保证了项目的如期进行。
2.利用社会信用,融入个人信用
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两地区的小额担保贷款,都使用了担保公司为项目提供担保,申贷人员与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的信用结构。在反担保措施的设计上,充分考虑到下岗失业人员属于弱势群体,建议设计反担保措施时尽量采用个人信用,由收入稳定的人员为申贷人员提供反担保,而不是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必要生活保障作为抵押。个人信用的融入,既使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又改善了当地的信用环境,对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1] [2] [3] [4] [5] |